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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項目經理亂簽證的防范與處理2016-07-21 16:14:46

            一、項目經理的法律地位
            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是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基礎上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的代表人。而為建筑行業所通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GF-2011-0216)將項目經理規定得更為簡單直接,即“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有不少人將項目經理法律地位理解為施工企業在項目施工中的委托代理人,但根據上述定義,項目經理與建筑企業的關系并非委托代理關系,而是代表與被代表的關系。
            在法律上,代理關系與代表關系主要有以下區別:
            第一,對于第三方而言,在代理關系下,代理方與被代理方仍為相互獨立的主體,只不過代理方在被代理方的授權范圍內從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方承擔而已;但是在代表關系下,代表方與被代表方是同一個主體,代表方的行為就等同于被代表方的行為。
            第二,代理人既可以是個人,可以是單位,被代理人也同樣如此;但是代表方一般來說只能是個人,而被代表方只能是單位。
            第三,代理存在代理權限,代理人超過代理權限的行為一般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果,即被代理人可以不用因此承擔責任,除非構成表見代理;但代表人雖然一般也被賦予一定的權限,但在被代表人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即便超出了代表的權限,被代表人也要承擔因此產生的后果。
            由此可見,作為施工單位代表的項目經理對外上比施工單位委托的代理人顯現出更大的權利,反過來,項目經理給施工單位造成的風險也會比施工委托的代理人大得多。甚至很項目經理從事的很多與其工作職責沒有關聯的事項都可能要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請看下面的案例:
            浙江某施工企業在承包了某小區的建設項目后,將該項目交由項目經理倪某實際管理。在建設過程中,倪某個人向鋼材供應商厲某借款六十多萬。因倪某無法償還借款,便以施工企業代表的名義向厲某出具借條一份。事后,厲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施工企業償還相應借款及利息,經審理,一審法院認定施工企業作為項目的總承包,應對其委派的項目經理倪某對外實施的民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判決支持厲某的請求。
            二、何為“亂簽證”?
            建設工程簽證本質上是工程承發包雙方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或特定事項所作的補充協議。既然是補充協議,那么工程簽證就應當同時體現出承包方和發包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而承包方,即建筑企業的意思表示可以通過法定代表人的表述或簽字來體現;可以通過蓋有承包方公章的文件來體現;同時,鑒于項目經理作為承包方代表的特殊關系,還可以通過項目經理的表述或簽字來體現。
            這樣問題就來了,由于項目經理一般只是承包方的員工,與法定代表人以及建筑企業的利益和立場可能存在不一致,如果項目經理出于自身的利益和立場去作工程簽證,但這種利益和立場又與承包方的利益與立場相違背,就會產生損害承包方利益的簽證。還有一種情況是,項目經理試圖出于承包人的利益和立場去考慮,但是對承包方的立場和利益理解有誤,或者是因為不注意簽證內容,進而導致簽證內容不利于承包方。由于項目經理是承包方在工程項目建設與管理上的代表人,在第三人看來,其對外作出的表示等同于承包方,所以承包方必然受這種簽證的約束。這就是我們口語上所說的“亂簽證”。

            三、“亂簽證”的表現形式--過失簽證和惡意簽證
            根據簽證人員的主觀方面來分,“亂簽證”可以分為正常簽證、過失簽證和惡意簽證。
           ?。ㄒ唬┻^失簽證及其效力
            過失簽證歸納起來有兩種原因,一種原因是重大誤解,比如將市場價格簽證為直接費;另一種原因是由于簽證人員業務水平不夠或對相關信息了解不足導致簽證內容不公平,比如,假設外墻涂料的市場價是50元/平方米,但卻以為市場價是30元/平方米,并按該標準遞交簽證。
            《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來看,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因此,可以將過失簽證理解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都是有效的,同時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標準非常嚴格,一般情況下難以認定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另外,撤銷權的行使有一年的除斥期間限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存在可撤銷理由時起算,逾期不行使權利就消滅。
           ?。ǘ阂夂炞C的效力
             惡意簽證理論上可以視為當事雙方沒有形成真正的合意而不成立,但鑒于簽證方幾乎無法證明對方知道簽證人員的惡意,所以司法實踐中基本上被作有效處理。
            四、亂簽證問題法律風險防范
            項目經理的亂簽證之所以通常都會被法院認定為有效,核心都在于承包方對否定亂簽證效力的事由事實上很難有證明能力。因此,要化解亂簽證的風險,應把重點放在如何來防范項目經理的惡意簽證與過失簽證。
           ?。ㄒ唬┻x拔考察
            著重考察其職業道德、團隊精神及過往違紀情況。
           ?。ǘ┦跈嘞拗?br />   1、明確授權。在開工前,以授權委托書的方式(或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明確項目經理(施工方現場代表)的授權事項、授權范圍和期限,并將該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或在施工開始前向發包人和已確定的分包商及材料供應單位送達,保留其簽收記錄。
            2、授權排除。在對項目經理的授權中,將不希望或不適宜由其決定的事項加以明確排除,包括事項如合同修改與變更、重大施工技術方案的變更、重大分包事項、重大材料及設備采購、重大財務事項(如接受發包方付款等)以及對外提供擔保等。
            3、控制印章。由于項目部印章具有不需備案、易于偽造等特點,因此,在項目施工中,其制作與使用應格外慎重。如必須使用項目部印章,應當在工程承包及分包、材料供應合同中就項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圍及事項作出明示,并可在項目部印章表面作必要的權利限制標記。比如,可把公章刻制得大一些,在章上明確刻明“本公章僅用于工程內部聯系用,不得用于對外簽訂合同”。
           ?。ㄈ┴熑慰刂?br />   在項目經理工作啟動前,企業法定代表人應與項目經理協商訂立《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對項目的各項目標、企業與項目經理之間的責任、權利和利益分配、項目所需人、材、機等資源供應方式、項目經理應承擔的風險和項目經理獎懲的依據、標準及辦法進行明確約定,并可提取風險抵押金,以使項目經理的責、權、利相互統一。這樣既提供了有效的激勵機制,促使其盡責工作;也提供了有效的懲處機制,促使其處理各項事務時三思而后行。
           ?。ㄋ模┰O置簽證前置程序和建立甲方代表每月匯報制度
            1、設置先行審核程序
            有些過失簽證,是由于項目經理不精通工程造價、財會準則或法律規定發生的,如果設置一道程序,在項目經理簽字之前,由相應的專業人員先進行審核,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過失簽證。
            2、建立項目經理月度匯報制度
            這樣有利于發現簽證存在的問題。也就是說,在工程上,項目經理除了要匯報每個月的進度以外,還要匯報實際發生了多少簽證,涉及多少費用的變化或工期的順延,以便管理層及時發現簽證可能存在的問題。
            五、如何追究項目經理亂簽證的法律責任?
           ?。ㄒ唬τ谇楣澼p微,雖有過失但主觀上沒有惡意的亂簽證行為,可考慮根據公司與項目經理簽訂的《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的約定或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追究項目經理的違紀責任,此類亂簽證行為包括:
            1、在授權范圍內的一般過失行為;
            2、雖未按照制度進行審批等程序,但主觀上沒有惡意,也是為了公司利益,且沒有與他人串通或欺詐行為;
            3、如情況緊急,現場必須作出決定,但該行為確實超出了授權范圍的情形(是否屬于必須行為,可以由審計等部門確認)而導致損失;
            4、非惡意簽證,且造成的損失數額較小。
            違紀責任的追究方式有:警告、撤職、扣發工資獎金、解除勞動合同等等。
           ?。ǘτ谇楣澼^重的,可以追究項目經理的民事責任,該類行為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項目經理在非確有必要時,明知沒有權限卻仍然直接作簽證。如明知是超越了自己的權限范圍,還要自行決定采購設備、材料或者在工程款變更確認手續上簽字,公司對該行為事后也沒有追認,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
            2、項目經理未超出授權范圍,但是有惡意簽證、與第三人串通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如以不合理的高價向材料商購買材料、設備,或在不具備工程量調整差價的情況下給予調整。
            出現以上行為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該項目經理(甲方代表)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可以依照第一種行為的處理方式給予內部違紀處理。
           ?。ㄈτ谇楣潎乐?,涉嫌犯罪的,可向公安機關舉報,追究項目經理的刑事責任。項目經理亂簽證的行為可能涉及到以下罪名:
            1、合同詐騙罪
            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制造虛假交易記錄損害公司利益的,該種行為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罪,公司如有足夠的證據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該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職務侵占罪
            侵占公司財產。自己虛構合同或者以其他手段將公司財物占為己有,有證據證明數額達到五千元及以上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職務侵占罪的責任。
            3、挪用公司資金罪
            項目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挪用公司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挪用公司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挪用公司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在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挪用資金罪的責任。
            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如項目經理在實施以上所有行為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是利益即可,不限于非法,合法利益也在其內),有證據證明數額達到五千元及以上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責任。
            在處理中,公司同時仍有權追究該項目經理(甲方代表)的內部違紀責任和民事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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